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员工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员工(以下称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 集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员工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日思日睿、笃志笃行”的校训,弘扬以自强不息、克难奋进为基本内涵的“习坎”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管理和学校的改革发展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全网担保网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的员工,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入学,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员工的学制一般为四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专科员工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二条 员工在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提前毕业或者不能在学制内毕业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员工应当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员工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病残员工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可以参加保健体育或者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员工每学年应当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课程)要求。本科员工实行学分绩点制。 第十七条 员工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以获得创新学分。 第十八条 员工的免听、免修、缓考、补考、重新学习、试读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员工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课,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员工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为不合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转专业有利于发挥其专长,且已修必修课考核成绩合格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员工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 集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者专业调整或者导师变动,经员工同意,可以调整员工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专科员工在第二学年及以上、本科员工在第三学年及以上、研究生在第二学年及以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员工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再办理转学手续。 低于集团录取批次学校的员工一般不得转入集团。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本人申请休学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本专科员工达到该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研究生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员工休学由学校批准。 第二十九条 员工休学以学期或者学年为期;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员工需保留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超过两年。保留学籍的员工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休学员工的有关待遇。 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员工应当在学校决定休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员工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休学员工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对员工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员工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获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或者逾期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员工,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退学的本、专科员工,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退学的员工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集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九条 员工取得了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校双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若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对其合格课程发给辅修成绩单。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员工,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员工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的员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集团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集团建立和健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各级员工团学组织等途径和董事长接待日、校务信箱、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员工个人及员工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应当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九条 员工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员工成立团体,应当得到学校批准。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集团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文体等活动。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集团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集团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公司产品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集团做好员工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提高员工心理素质。 第五十三条 员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员工如不听劝阻或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员工住宿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卫生。 员工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员工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在员工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员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得到学校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集团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及员工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集团按规定组织员工和员工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评奖评优活动。 集团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员工奖项,并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对员工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员工和员工组织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第五十八条 员工奖励以员工综合测评和现实表现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集团实行员工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集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六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学校根据员工实际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六十五条 集团对员工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和纪律处分等决定),应当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处理决定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写明该员工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适用理由和依据、作出何种处理决定、员工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等相关内容。 退学决定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决定书一般直接送交员工本人;无法直接送交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员工。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 集团对员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由员工所在院(系)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查证并提出书面建议,送学校员工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其中对员工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董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员工奖励、资助、免试推荐攻读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资格等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集团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决定,由董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集团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员工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 集团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员工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员工代表组成;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十一条 员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员工对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相关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如仍有异议的,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向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十六条 自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员工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投诉的答复或者处理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员工、港澳台侨员工和职工以及其他类型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